一、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2011年第32号令】、《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二、本次选举的代表,既是教代会代表,又是工代会代表。附属医院只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
三、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消、更换或补选本单位代表。
四、代表既要体现广泛性和群众性,又要体现学校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学科研一线的专任教师代表(不包括行政管理人员)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还应有一定比例的女教职工和青工代表。
五、邀请离休干部代表、离退休支部书记、非代表的单位(部门)正职领导、分工会主席、非代表的民主党派负责人、知联会负责人、学生会主席列席会议。
六、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在编教职工与工会会员,只要群众拥护和信赖,均具有当选代表的资格。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2.掌握一定的法规知识、教育教学业务知识和管理知识,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能力,积极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
3.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敬业爱生,为人师表。
4.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作风正派,处事公道。
5.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6.遵章守纪,胜任并做好本职工作。
七、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学校重大决策的审议和讨论。
3.向学校领导、工会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建议与批评,参加对教代会、工代会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与督促。
4.对教代会和工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八、代表应尽以下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积极参加教代会、工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教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4.模范地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做好本职工作。
九、代表产生办法和代表团组成
各单位由党组织负责同志牵头,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群众民主推荐候选人。二级学院及求真学院在党委的领导下,召开党、政、工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校部机关与直属单位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领导下,召开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与分工会主席参加的联席会议。对推出的候选人进行讨论,综合平衡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后确定本单位正式候选人名单。然后召开本单位教职工大会,用差额选举办法(差额至少1—2人)无记名投票,按得票多少确定当选代表,选举会议需有全体教工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凡选为代表者,得票应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
校领导到二级学院参加选举,不占单位代表名额。
代表产生后,由所在单位党组织领导牵头,召集当选代表选举产生代表团正、副团长 。
十、代表团团长工作职责
教代会代表团团长是校内各单位教职工代表组织的负责人,其工作职责是:
1.教代会开会期间,根据大会安排,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活动。
2.教代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活动。
3.参加教代会代表团长会议。
4.应邀参加本单位党政召开的有关会议。
5.负责本单位的教职工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
校工会
2015-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