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师范学院分工会相关经费使用说明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4-01-02浏览次数: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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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师范学院分工会相关经费使用说明

  

  各分工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工会经费的管理,提高分工会经费使用的实效性、操作性,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财会〔2021〕7号)、《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浙总工发〔2018〕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校实际,特作分工会相关经费使用说明。

   一、分工会经费简介

  (一)经费用途

   经费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使用内容:慰问费、文体活动费、会员活动费、小家建设费等。

  (二)使用时限

   1.经费在当年使用。

   2.年底按财务处要求时间停止报销。

   3.核定的分工会经费余额原则上当年校工会收回。

  (三)使用规则

   1.经费由分工会主席负责;重大活动、大额经费支出由分工会委员会开会决定。各分党委(党总支)、纪委对基层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2.工会经费各项支出必须取得合法规范的原始凭证,并使用工会配发的专用章,票据应有经手人、审核人签名。

   3.分工会组织开展文体活动,要有活动通知、实施方案以及参加人员名单等;发放奖金、奖品、纪念品等,要有签领单。

   4.报销发票抬头:湖州师范学院工会委员会,税号:81330500MC5927220U。发票报销期限,原则上当年有效。

   5.分工会开展活动确需购置器具、服装等,需提前下载填写《分工会专项经费申请表》,经校工会批准同意后实施。

   二、分工会相关经费使用细则

  (一)慰问费

   1.用途:用于对会员结婚、生育、生病住院的慰问;用于对会员直系亲属去世的慰问;用于其他慰问。

   2.标准:

   会员生育、生病住院:分工会慰问时,可购买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生育慰问男女教职工皆可,如夫妻双方在同一单位,可以双份慰问。同一会员同一病种当年多次住院,慰问以一次为限。

   会员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分工会慰问时,可给予700元慰问金,同时可凭据报销以单位名义(湖州师范学院工会)购买的花圈一个;若在外地办理丧事,可一次性给予800元慰问金(含花圈费)。

  (二)文体活动费

   1.用途:用于分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教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的器材、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2.标准:

  (1)活动纪念品。工会组织的不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可为参加者每人发放价值不超过100元的活动纪念品,不得发放现金。纪念品发放需领取人签字。

  (2)活动餐费(伙食补助)。因活动连续,工会活动可安排活动用餐,用餐标准每天不超过100元(早餐不超过20元,中餐和晚餐分别不超过40元)。

  (3)活动器具费:分工会开展文体活动或参加学校工会组织的各类比赛活动,购置活动用器具,经校工会批准同意,按实际需要确定。

  (三)会员活动费

  1.用途:分工会用于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不包括寺庙年票)。

  2.标准:

  (1)观看电影、文艺演出:需附发票、签到单等。

  (2)春游秋游:可以委托旅行社组织,需签订委托协议,在省内范围活动,当日往返,不得到中央明令禁止风景名胜区开展活动。开支范围为租车费、门票、餐费、活动用品等。其中,餐费支出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用一餐不超过每人75元,用两餐不超过每人每餐50元。报销时附活动方案(包括人员、内容、经费预算等)。

   三、本说明由湖州师范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湖州师范学院工会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