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师范学院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5-04-08浏览次数:10

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2023.pdf  

湖州师范学院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二级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升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质量、实效和水平,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浙教工[2014]14 号)、《浙江省高等学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办法》(浙教工[2018]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中的“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指我校实施二级管理的学院、科研机构、直属单位、机关、后勤等单位召开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我校教代会制度的深化,也是我校二级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规程中出现的“本单位”,均指我校“二级单位”。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积极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各二级党组织要重视二级教代会工作,把握教代会的正确方向,落实教代会职权,支持教代会依法开展工作,在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听取本单位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学科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听取本单位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和院务公开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议通过本单位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方案、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其他相关制度和政策;

)审议本单位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参与评议学校领导干部,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学校在选拔任用本单位领导干部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本单位教代会代表的意见;

)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及二级单位与同级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九条  二级单位应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条  二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积极协助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和动员教职工积极投身于本单位的发展建设、改革创新,以主人翁精神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凡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二级教代会代表。

二级教代会代表名额根据本单位教职工规模按以下方式确定: 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召开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人数在50—200人的,代表比例为30%—50% ;200—500人的,代表比例为20%—40% 。一般最低不少于20名。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以基层组织(系、部、科、室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获得本单位应到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教学单位的教师代表名额不低于代表总数的70%,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职工和女教职工代表,体现代表的广泛性。二级单位党、政、工领导中的代表名额,可放到基层单位选举,不占教师代表名额。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代表向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不履行职责或者有违法行为,选举单位教代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教职工代表。

代表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和聘任聘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代表在任期内如在本单位内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仍然有效;代表调离本单位、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代表出现缺额时,原选举单位应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补选。

第十  二级教代会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

(二)爱岗敬业,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乐于奉献,敢于担当;

(三)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政策水平和主人翁精神,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种活动,准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四)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同志,热心为教职工群众服务,在教职工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级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本级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本级教代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检查和督促教代会大会决议的落实;

(五)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六)参加与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等活动。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全局意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选举单位的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  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本单位有关老领导、民主党派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和其他相关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人员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列席人员在教代会上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  建立二级教代会代表考核制度,由各代表团(组)对代表参会情况进行考核;严格教代会会议请假制度。

二十  二级教代会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扰或打击报复。

第四章  组织规则

二十一  教职工50人以上的二级单位应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教职工50人以下的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的性质、职权和要求与二级教代会相同。

二十二  二级教代会一般每届为三年,教代会换届与二级工会换届同时进行,期满应及时进行换届选举。

二十三  二级教代会届内实行年会制度,定期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出席方召开。遇到重要事项,经本单位党政部门、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二十四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围绕学校和本单位的中心工作,针对本单位具体情况以及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由二级工会建议、同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预备会议表决。预备会议一般采用举手表决方式。

第二十  二级教代会形成的决议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有关方案,都要实行表决通过。会议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会议的选举和表决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  二级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审议通过或表决通过的事项对本单位党政部门及教职工具有约束力。需要变更的事项,须经教代会重新审议或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实行会议预报告制度。二级工会就召开教代会的组织形式、日程安排、中心议题等事项于召开教代会前一周向校工会报告。会议结束后,将会议召开情况及会议材料,于教代会闭会一周内报校工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职权的程序及议事规则:

(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的本单位政策、方案、制度和办法等,在会议召开前印发至各代表团(组)讨论,或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组织主席团成员、代表团(组)长和相应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讨论,广泛听取意见,提交大会审议。

(二)需要通过或表决的决议,根据大会审议意见对其进行修正或补充,提交主席团成员、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组)联席会议审定,由大会通过或表决。

(三)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提交教代会或主席团成员、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组)联席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应事先提出申请并准备好有关材料;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按工作程序召集会议,组织审议并作出决定,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三十条  二级教代会以基层组织为单位组建或联合组建代表团(组),团(组)长由代表选举产生。团(组)长的职责是:大会前征集汇总提案;大会期间组织代表讨论、审议会议有关文件,向主席团汇报本团(组)意见;闭会期间,参加联席会议,组织本团(组)代表活动;完成大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主持召开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整理各代表团(组)对各项议题审议的意见;审议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选举;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大问题。主席团成员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由二级单位各方面人员组成;教师代表应占较大比例。

第五章  大会的筹备

第三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进行。教代会换届时,应成立换届筹备工作小组,负责换届筹备工作。换届筹备工作小组成员一般由党政工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二级党组织负责人任组长。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教代会换届时制定代表团和主席团的组建方案,组织代表选举,审查代表资格,进行代表培训。

(二)拟定大会中心议题、大会议程,组织会议文件的起草,确定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人选,编制会议经费预算,征集教代会提案。

(三)做好会议组织、宣传、会务、协调工作。

(四)会前就有关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表决的文件、方案,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并供行政部门进行修改和完善。

(五)向校工会提出召开会议的请示,提交预报告表。

(六)下发会议通知。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筹备工作小组具体制定代表选举的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选举单位划分、代表名额分配、选举办法和具体工作要求。

(二)召开教职工大会,由同级党组织作换届动员,对代表应具备的条件提出要求,指导工会布置具体工作。

(三)各选举单位召开会议,根据所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条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代表。获应到会教职工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票者,方能当选为代表。

(四)选举结果报筹备工作小组后,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审查当选代表是否是与本单位有劳动聘任关系且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代表条件。

(五)届中代表出现缺额,应及时补选。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六章    提案工作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二级教代会的提案征集、处理制度。筹备组于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发出提案征集通知,明确提案征集的截止时间、提案的主要内容、立案的条件等,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代表。提案的内容应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教代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关心的问题。提案由一人提出、两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团(组)名义集体提出。每个提案应包括案名、案由及建议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要认真处理和落实代表提案,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案审理。主要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本单位职权范围能否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都应立案。对有争议的提案,报筹备小组讨论确定是否立案。对没有立案的提案,应向提案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可作为意见或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

(二)提案登记。立案的提案应分类登记(确定专人),经工会主席签署意见后,由相关行政部门或相应学科系所承接办理。

(三)提案办理。各相关部门(系所)接到提案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解答或提出处理意见,要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落实,不断提高代表对提案处理的满意度。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应通过书面形式反馈给提案人,并认真听取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教代会执委会(或民主管理与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所有提案处理完毕之后,提案表及处理结果情况记录应存档备查,教代会执委会负责人应在下次教代会上,对立案提案的处理(落实)情况及本次提案征集情况向代表报告。

第七章    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换届时应召开由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其主要任务是为大会正式召开做好思想上和组织上的准备。二级教代会预备会议基本程序:报告出席代表人数;报告大会筹备情况;作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听取提案征集报告;选举大会主席团;主席团举行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大会议题、议程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过大会议题、议程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正式大会主要议程有:二级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作本单位工作报告;审议、讨论有关专项报告;审议教代会、工会工作报告;安排代表团(组)讨论工作报告等;作提案征集、处理落实报告;大会表决、选举事项;致闭幕词。

第三十九条  建立向二级教代会作院务公开报告制度。行政领导除向二级教代会作行政工作报告外,还应报告包括财务运行情况、人事调配、聘任工作、职称评定、仪器设备购置、招生就业、各类评优、出国出访等。要围绕教职工关心的重点问题、热点问题增加公开内容,保证教职工群众享有知情、建议、决策、监督等民主权利。

第八章  工作机构

第四十条  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是本级工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调查研究,提出大会建议议题报同级党组织;做好二级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协助同级党组织做好教代会代表选举工作,提出大会列席代人员、特邀代表建议名单,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主席团建议人选,经本单位党组织同意,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二)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本级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本级教代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团(组)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并负责调查和核实工作。

(四)就本单位民主管理工作向同级党组织汇报,与本单位行政部门沟通。

(五)完成二级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章    工作保障

第四十一条  二级单位党组织要加强对本级教代会的领导,将二级教代会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听取和研究教代会工作情况,帮助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要重视谋划确定二级教代会的人事安排,协调处理好教代会与本单位行政部门的关系,为二级教代会依法履行职权创造良好条件。

第四十二条  二级单位行政领导应尊重、支持和接受本级教代会在职权范围内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定期向二级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对待二级教代会的决议,及时答复、认真处理和落实二级教代会的提案、代表建议和意见。

第四十三条  二级单位行政应当为同级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四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接受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学校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并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学校教代会执委会、工会委员会要积极推进二级教代会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加强对二级教代会的指导,推进学校民主管理和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指导思想的贯彻落实。                            

第十章   

第四十五条  本规程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解释,原《湖州师范学院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湖师院工[2010]3号)同时废止。